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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法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升华、赵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升华,赵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法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升华,又名张发,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先军,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升华与被执行人赵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赵先军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无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赵先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先军的张家界天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需要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张升华同意待被执行人赵先军的张家界天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拍卖成交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赵先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升华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