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发平与雷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平,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781号原告郑发平,男,54岁,1960年9月7日,地址:峡江县,被告雷海,男,30岁,1985年2月14日,地址:吉州区,上诉人郑发平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发平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准许上诉人郑发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不准上诉人郑发平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