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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党保成与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保成,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党保成,男,汉族,1952年7月4日生,住陕西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韩冰,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院*号。本院执行的党保成与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5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067号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