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星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星之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01-2号申请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25楼。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申请人广西星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星光大厦1-180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军。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军、叶艳兰、广西星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江民二初字第301-1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星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0×××46的银行存款1141977.69元。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号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星之家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1977.6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