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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执审字第38号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钟渊文,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吴四妹,女,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208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征收社会抚养费5699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208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催缴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之后,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208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本院执行庭缴纳社会抚养费56990元;三、被执行人钟渊文、吴四妹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林权斌审判员林丽红代理审判员蔡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泉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