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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翠美与被告席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美,席翔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吴翠美,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翔翔,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美诉被告席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翠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席翔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翠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