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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启明刘强、灵璧县联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明,刘强,灵璧县联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启明,男,195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联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交通局一楼。法定代表人:胡浩,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23楼。负责人:王兵,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启明与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灵璧县联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2015)灵执字第00473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尤宇执行员  徐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