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乔与徐晓东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乔,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乔,司机,住宾县。被执行人徐晓东,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乔与被执行人徐晓东(2014)宾民初字第1244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现被执行人徐晓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