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学全与赵生成、毛凤玲、周斌、苏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全,赵生成,毛凤玲,周斌,苏力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孙学全,男,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旭红,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生成,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毛凤玲,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周斌,男,回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苏力斌,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全与被告赵生成、毛凤玲、周斌、苏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孙学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