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俊青与范东青、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16号申请人李俊青。被执行人范东青。被执行人郭光辉。李俊青诉范东青、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5月4日李俊青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马新生执 行 员 张文进人民陪审员 路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