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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雷文军与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杨孝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雷文军,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杨孝义,大兴安岭绿洲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雷文军。被执行人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义。被执行人杨孝义。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绿洲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义。申请执行雷文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杨孝义、大兴安岭绿洲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2015)杭滨执民字第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27164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8672元,上述款项至2015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