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雷文军与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杨孝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雷文军,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杨孝义,大兴安岭绿洲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雷文军。被执行人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义。被执行人杨孝义。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绿洲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义。申请执行雷文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宾县盛兴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杨孝义、大兴安岭绿洲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2015)杭滨执民字第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27164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8672元,上述款项至2015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