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军、姚慧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军,姚慧芳,田喜峰,刘海敏,刘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军,市民。被执行人姚慧芳,市民。被执行人田喜峰,市民。被执行人刘海敏,市民。被执行人刘广中,市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军、姚慧芳、田喜峰、刘海敏、刘广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菏牡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50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150000.00元。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