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文英与被上诉人李忠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英,李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英,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林,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王文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忠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