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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文英与被上诉人李忠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英,李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英,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林,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王文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忠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