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明才与黎晓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才,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才,男。被执行人黎晓明,男。李明才与黎晓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58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黎晓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黎晓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黎晓明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李明才亦不能提供黎晓明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明才依据(2013)西民初字第205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205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