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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红彬与被上诉人王留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红彬,王留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红彬。委托代理人刘敬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安阳)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喜。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上诉人杜红彬因与被上诉人王留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滑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2日,在万古镇政府西南北路卫生院门前路段,原告王留喜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万古镇政府西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向左转弯被告杜红彬驾驶的豫AV8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留喜受伤,被告杜红彬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王留喜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杜红彬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留喜受伤后于2014年3月2日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25日出院,共住院53天。王留喜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36301.5元;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安阳维权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人员及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留喜为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为3000元,护理期限为180日,护理人员为一人;被告驾驶的车辆经鉴定车损和贬值损失分别为19146元、145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结论分别为10198元、6274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另查明,原告王留喜系农业家庭户口;被告杜红彬驾驶的豫AV88**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农、林、牧、渔业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29041元/年。原审法院认为,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王留喜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因被告杜红彬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杜红彬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对原告王留喜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杜红彬按30%的责任承担。原告王留喜的合理损失有:1、王留喜住院53天,支出医疗费用36301.5元;2、王留喜的护理费按鉴定意见为护理期限为180天,一人护理,共计14321.59元(29041÷365×180天×1人),原告主张10800元,予以支持;3、误工费至评残之日共168天计11256元(24457元/年÷365天×16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为1590元(53天×30元);5、营养费每天20元计算为1060元;6、残疾赔偿金为50852元(8475.34元/年×20年×30%);7、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8、后续治疗费用为3000元;9、住院期间交通费酌定为800元;10、检查费、鉴定费及打印费1680元;11、重新申请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被告杜红彬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但未向本院缴纳反诉费用,故对其反诉部分不予审理;原告王留喜支出鉴定费用3000元及交通费600元,被告杜红彬应当承担。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杜红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留喜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256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5085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98708元;二、被告杜红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留喜医疗费26301.5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营养费1060元,检查费、鉴定费、打印费1680元,保全费1500元,重新鉴定费及交通费3600元,共计38731.5元的30%为11619.45元;三、驳回原告王留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7元,由由原告王留喜负担490元,被告杜红彬负担2507元。杜红彬上诉称:杜红彬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提起反诉要求王留喜赔偿车损19146元和贬值损失14500元并交纳了诉讼费,原审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未予审理程序违法。王留喜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无保险及各种手续,在杜红彬的车辆接近万古卫生院门口时直接撞上的,主要原因是王留喜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超速强行超车造成,原审判决杜红彬承担30%责任不合理。王留喜出院后曾外出干活,与其所作的伤残等级不符,对王留喜的伤残鉴定及各种不合理费用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部分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减轻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比例。王留喜答辩称:杜红彬称在规定的时间交纳了反诉费不是事实,未提供票据证明,原审审理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按照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比例确定杜红彬承担30%责任合理合法。王留喜的伤残等级是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杜红彬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杜红彬的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审按照主次责任认定杜红彬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责任合法有据,杜红彬以王留喜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超速强行超车造成事故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30%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杜红彬对王留喜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原审认定王留喜的各项损失合法适当,依法应予认定。杜红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反诉费票据提交法院,原审对其反诉未予处理并无不当,杜红彬可另案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杜红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