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丽与常海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常海燕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丽,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常海燕,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常海燕诊所医师,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常海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