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永丽与原审被告刘贵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丽,刘贵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审 原 告 张 永 丽 与 原 审 被 告 刘 贵 学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重初字第11号原审原告张永丽。原审被告刘贵学。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永丽与原审被告刘贵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永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审原告张永丽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审原告张永丽。审判长 翟青山审判员 张景海审判员 王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