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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永丽与原审被告刘贵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丽,刘贵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审 原 告 张 永 丽 与 原 审 被 告 刘 贵 学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重初字第11号原审原告张永丽。原审被告刘贵学。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永丽与原审被告刘贵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永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审原告张永丽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审原告张永丽。审判长  翟青山审判员  张景海审判员  王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