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尹若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姚旭,尹若,李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大道35号。负责人:卜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旭。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闯。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旭、尹若男、李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旭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于签收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旭16380.15元;二、姚旭自愿负担原审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171元;三、双方就本起事故再无其他纠葛。2015年9月10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姚旭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朝勇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