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晓铭、黄晓玲等与黄钧辉、陈汝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铭,黄晓玲,宋学琴,黄钧辉,陈汝娣,黄震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456号原告黄晓铭。委托代理人黄晓玲。委托代理人宋学琴。原告黄晓玲。原告宋学琴。被告黄钧辉。被告陈汝娣。被告黄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铭、黄晓玲、宋学琴诉被告黄均辉、陈汝娣、黄震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