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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被执行人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袁大里华育楼403楼2门101室。被执行人吕霞,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原住德州市德城区马庄西街六巷3号,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霞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新湖家园二期4A号楼3单元301室一套。二,限被执行人吕霞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完毕,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