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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陶开田与谭祥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田,谭祥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39号原告陶开田,男,生于1934年6月30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陶杰,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祥海,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陶开田诉被告谭祥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开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开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开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0元,减半收取316.00元,由原告陶开田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