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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腾飞与魏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腾飞,魏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腾飞,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托代理人徐忠华,女,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系上诉人小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永华,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于波,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腾飞与被上诉人魏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郭腾飞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腾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腾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腾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为2304元由上诉人郭腾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竭 海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