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中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惠坡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坡,钟志云,陈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坡,男,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钟志云,女,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陈群安,男,潮州市湘桥区人,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陈群安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5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附带民事部分移送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判决确认:一、被告人陈群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群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坡、钟志云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损失丧葬费人民币56401元,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相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主要的金融机构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或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也未获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本案被一、二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本院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鉴于前述情况,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