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李某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辛道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