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隋孔麟与毕光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隋孔麟。被告毕光福。原告隋孔麟诉被告毕光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孔麟撤回对被告毕光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孔麟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