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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秀红与陈海龙、史爱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红,陈海龙,史爱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马秀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龙,居民。被告:史爱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红与被告陈海龙、史爱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秀红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红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