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任某甲,女,生于2003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学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富庄镇永兴村*组。被告任某乙,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审判员 叶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林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