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邱天园诉被告杨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园,杨小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319号原告:邱天园,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凤,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邱天园诉被告杨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小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合同期内因合同事项产生的纠纷,应当交付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过程中,被告又称西安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请求将本案移转至西安仲裁委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在合同期内因合同事项产生纠纷,交付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并未明确交付仲裁委的具体名称,属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无法另行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涉案房屋在碑林区,应属我院管辖。故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小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贾随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