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与徐济唐、第三人李小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徐济唐,李小卿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中州东路***号豫美宾馆第*层。组织机构代码:55964731-5。法定代表人王超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济唐,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林五,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李小卿,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生。原告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济唐、第三人李小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慧超、被告徐济唐代理人韩林五、杨宏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小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诉称:因协助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执行判决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3)渑执异字第10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告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306万元范围内,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执行异议后,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5)渑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异议。原告认为,该裁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独立法人,从没有收购过第三人李小卿在渑池县果园乡孟村村办二矿的资产,原告处不可能有第三人的资产价款,不可能将第三人的款项支付给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由于被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误导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从而造成对原告的错误执行。现起诉请求判决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解除对原告的保全措施,返还被错误执行的30万元执行款。被告徐济唐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原告处有大量的矿山整合兑付资金,对李小卿的资产价款具有实际掌控权;二、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三门峡境内小煤矿整合及后续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代表义马煤业集团对新成立的渑池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履行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渑池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代理记账。支付李小卿的各种款项,均有义马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审核、清算、请示,对李小卿的整合补偿款具有决定权;三、渑池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有给李小卿的付款行为;四、渑池法院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五、原告系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的承继者,应承担责任。第三人李小卿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9月第三人李小卿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成立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李小卿以其所有的渑池县果园乡孟村村办二矿入股,该矿资产评估值4350.97万元,李小卿占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份额的49%,51%由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为其股份份额。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系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境内的小煤矿整合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代表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记账、支付各种款项。2012年4月18日,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示拨付资金。2012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2)渑民二初字第6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停止支付李小卿在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处的资产120万元,其未提出异议。2012年9月20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443.79万元和461.91万元。2013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渑法协执第10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李小卿所经营的渑池县果园乡孟村村办二矿在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仅协助执行44万元。2013年4月24日,本院作出对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罚款决定,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交纳罚款10万元,2013年10月21日,本院从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处扣划30万元。2014年11月4日,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被撤销并入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渑执字第105-3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小卿因煤矿整合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成立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境内代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合的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支付款项。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协助执行,擅自将款项支付,本院依法对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发出追款通知书等,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撤销后并入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享有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原告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济唐、第三人李小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义马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平华审 判 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