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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聪、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福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聪。被执行人XX。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聪、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8375.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4月至9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聪、XX名下有汽车多辆,本院随即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5年9月1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华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