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庄富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庄富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邢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堆集乡政府驻地。负责人李桂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娜,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桐,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陈办事处张公村。被告庄富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顺河街**号。负责人樊正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和忠,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运输公司)诉被告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庄富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顺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玉娜、刘欣桐,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和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庄富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顺运输公司诉称,2015年4月7日16时许,韩学斌驾驶鲁P×××××鲁P×××××重型半挂货车沿邢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折户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孝军驾驶的晋A×××××晋R×××××挂重型半挂货车、相对行驶的余功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货车、沈会朋驾驶的冀E×××××重型普通货车、任艳伟驾驶的晋A×××××晋A×××××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学斌当场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邢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学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余功、沈会朋、任艳伟、王孝军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经查事故车辆鲁P×××××鲁P×××××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货物损失、施救费及评估费共计179,69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恒顺运输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2、韩学斌驾驶证件、事故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三份;3、鲁R×××××鲁R×××××挂重半挂车行驶证;4、车损公估报告,显示车损为144,690元;5、货物损失公估报告,显示货损11,008.4元;6、施救费票据两张,显示金额为15,000元;7、公估手续费票据两张,显示金额为9,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如无免责事由,本公司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后,可以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因该事故造成了多车受损,请求法庭在交强险内为其他车辆预留份额,本案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商业三者保险条款一份。被告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庄富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无异议或无实质异议,也未提交证据支持其反驳主张,经审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保险条款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4月7日16时许,韩学斌驾驶鲁P×××××鲁P×××××重型半挂货车沿邢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折户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孝军驾驶的晋A×××××晋R×××××挂重型半挂货车、相对行驶的余功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货车(车主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沈会朋驾驶的冀E×××××重型普通货车、任艳伟驾驶的晋A×××××晋A×××××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学斌当场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邢台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邢公交认字(2015)第5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学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余功、沈会朋、任艳伟、王孝军无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车载货物损坏,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144,690元,车载货物损失为11,008.4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9,00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鲁P×××××鲁P×××××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为庄富立,韩学斌为雇佣司机,该起事故造成多车受损,且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1,050,000元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均入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韩学斌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庄富立为事故车辆鲁P×××××鲁P×××××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韩学斌系庄富立雇佣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庄富立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本院认证及查明情况,本案中原告恒顺运输公司的损失有:1、车损:144,690元;2、货物损失:11,008.4元;3、施救费15,000元;4、鉴定费9,000元,以上共计为179,698.4元。事故车辆鲁P×××××鲁P×××××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1,050,000元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因该事故还造成其他车辆受损,为平衡保险利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确定本案中原告恒顺运输公司的损失179,698.4元除鉴定费9,000元外,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500元,扣除其他无责任车辆交强险无责任险100元后,剩余损失170,098.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茌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170,598.4元;鉴定费9,000元由庄富立承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庄富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作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70,598.4元。二、被告庄富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恒顺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被告庄富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