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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沈锡阳、沈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沈锡阳,沈军,王菊娣,江阴市徐霞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负责人胡兵,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庆伟、王铭,该分行职员。被告沈锡阳。被告沈军。被告王菊娣。委托代理人吴如汛(受沈锡阳、沈军、王菊娣共同委托),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徐霞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阴分行)诉被告沈锡阳、沈军、王菊娣、江阴市徐霞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客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江阴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沈锡阳、沈军、王菊娣;借款于2011年10月10日发放,于2015年8月12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235万元,截至2015年8月12日,结欠借款本金2256675.84元、利息和罚息59840.36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人的担保情况:霞客投资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沈锡阳、沈军、王菊娣立即归还农行江阴分行借款本息2316516.2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256675.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霞客投资公司对上述沈锡阳、沈军、王菊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锡阳、沈军、王菊娣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近年生意失败,现无力偿还,希望该房产拍卖后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霞客投资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江阴分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利息清单、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沈锡阳、沈军、王菊娣的认可,被告霞客投资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锡阳、沈军、王菊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息2316516.2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256675.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徐霞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沈锡阳、沈军、王菊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0元减半收取12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7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沈锡阳、沈军、王菊娣、江阴市徐霞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金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