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致正、马鞍山惠涵商贸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惠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正,马鞍山惠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周致正。被告:马鞍山惠涵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宝。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致正诉被告马鞍山惠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致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周致正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