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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逊晋、杨艳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逊晋,杨艳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乐巧,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雅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本友,公司职员。被告孙逊晋。被告杨艳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逊晋、杨艳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