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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伦教支行4486账户内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奇支行4436账户内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伦教支行4780账户内存款。上述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357286.8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丽姗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