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建军、谢立军、谢新元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军,谢立军,谢新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军,男。申请执行人谢立军,男。申请执行人谢新元,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谢建军、谢立军、谢新元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伟执行员 刘兵执行员 任 晓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