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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张XX、胡XX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58岁。申请执行人胡XX,男,37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法定代表人何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张XX、胡XX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集贤县太平镇太辉村民委员会同意用2015年年末转移支付款来偿还欠款,经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玉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