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龙泉镇林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龙泉镇林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负责人:徐成泽,村委会主任。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龙泉镇林场。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孙坚,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龙泉镇林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减半负担50元。审 判 长 季从军审 判 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