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子秀诉刘继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秀,刘继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06号原告:赵子秀,女,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继侠,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赵子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张梅,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担保人:董华锋,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担保人:赵侠,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赵子玉,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武兰芳,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秀诉被告刘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继侠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价值1500000元的房产,并提供担保人赵子明、张梅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舒乐小区4幢608户的房产、担保人赵侠、董华锋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云亭小区B6#楼2幢308户房产及担保人赵子玉、武兰芳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舒乐小区4#6幢208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继侠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价值1500000元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赵子明、张梅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舒乐小区4幢608户的房产、担保人赵侠、董华锋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云亭小区B6#楼2幢308户房产及担保人赵子玉、武兰芳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舒乐小区4#6幢208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