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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钟光英申请执行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光英,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钟光英,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光英与被执行人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光英工资2,123.94元及相应的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光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