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袁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受理周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6)城关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3000元,执行费695元。被执行人袁某某未按指定期间履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袁某某在银行、车管、房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6)城关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罗建文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