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红胜与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胜,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成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刘红胜,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国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占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成才,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胜与被告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成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红胜负担。审 判 长 何利军审 判 员 闫 敏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