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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甲公司、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164-1号原告李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孝义市下栅村。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府前东街新泰花园1号楼1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因涉嫌以个人及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非法集资,已被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本案原告之诉请与闫某涉嫌犯罪行为相关联,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第(2014)16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收取8700元,退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忠和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