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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小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122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黎明,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常黎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