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凤玉与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玉,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65号原告杨凤玉,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经营者:张仁吉,男,1972年生,朝族,住址同上。被告金明姬(张仁吉妻子)。原告杨凤玉与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凤玉诉称,张仁吉经营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期间,从原告处借款,现尚欠423400.00元没有给付,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23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凤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6.00元,返还原告3826.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72.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