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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施章奎与施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章奎,施章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施章奎。委托代理人施秀敏。被告施章运。原告施章奎与被告施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章运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借原告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有借款证明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施章运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施章运辩称,该借款是在十年时间分三次共借款60000元,欠条是今年补写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做生意期间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款证明一张。现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以上事实,现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施章运向原告施章奎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60000元的利息是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章运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章奎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施章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