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2月23日生。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7月2日生。原告黄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好吃懒做、脾气暴躁、还敏感、多疑、妒忌。被告一直呆在家时沉迷于电脑,不出去打工挣钱,家庭生活开销一直靠原告在外打工维持。原告结婚时本以为找到了生活依靠,期望与被告共同努力过幸福的生活,没想到结婚后家庭的生活担子全落在了原告一个人身上。原告每天回家晚点,被告还对原告无端怀疑,还经常偷看原告的通话记录。2015年7月5日,因原告与朋友在微信上聊天,被告就将原告与原告的朋友打了一顿,被告还给原告父母打电话,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双方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并不是沉迷于电脑,只是偶尔玩一下。原告说被告不出去打工挣钱也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底结婚,2013年被告在内蒙兴隆煤矿开了足足半年车,2014年在砖厂打工半年多,2015年跑出租车,被告并不是一个懒惰的人。原告诉称双方无债务,也不是事实,婚后被告看病以及家务开支还借了高英10000元,刘小博4000元。二、原告所述被告敏感、多疑、妒忌,并于2015年7月5日因原告与朋友在微信中聊天,被告将原告与原告的朋友打了一顿。原告本来是一个中规中矩的人,自从原告与她说的一个朋友相识后就推迟回家,被告也是担心原告交友不慎,有害于家庭,所以才犯了操之过急,方法不妥的错误,但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非离婚不可的地步,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和好有望,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黄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高某某质证称其对原告提供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黄某提供的以上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被告高某某当庭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当庭核实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9月19日举行婚礼,2012年11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方陪嫁了海尔冰箱一台,51英寸三星彩色电视机一台,星乐洗衣机一台,美的电磁炉一台,四块太空被,四件套床品一套。结婚时被告方给原告购买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对,家中购买了联想电脑一台,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餐桌一个,饮水机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套以及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娘家收取彩礼4800元,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有欠高英10000元,刘小博4000元,无子女。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虽然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缺乏信任、谅解,导致产生一些矛盾,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之意,且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