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振岗与郭利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岗,郭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岗,男,1964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利军,男,1981年1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杨振岗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35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利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利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振岗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50元及申请执行费4010元,但被执行人郭利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