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建宏与俞慧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宏,俞慧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325号原告:郑建宏。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文慧。被告:俞慧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宏与被告俞慧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郑建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