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闫福祥与张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祥,张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闫福祥。被告:张业。本院审理的原告闫福祥诉被告张业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闫福祥以被告张业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福祥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94.4元,由原告闫福祥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来源:百度“”